2016年4月,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省人大常委會對法律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所涉及的我省地方性法規進行了清理。
對《河南省煤炭條例》作出修改,修改如下:
(一)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煤礦投入前,煤礦企業應當依照有關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安全許可證。未取得安全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煤炭”。
(二)刪去第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三)刪去第四十條第(一)、(三)項和第四十二條第(二)項。
(四)將第四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煤礦企業對安全事故隱患不按期整改的,由縣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責令停止;經整改,仍達不到安全的,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實施關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為深入學習、宣傳、貫徹、執行新修訂的《煤礦安全規程》,河南煤礦安監局開展“學規程、用規程、守規程”普法教育活動。
制訂印發《新版<煤礦安全規程>宣貫方案》,對宣貫學習規程做出安排。一是利用局協同辦公系統及時將國家安全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7號(《煤礦安全規程》),新老《煤礦安全規程》對照表,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副局長楊富對《煤礦安全規程》的解讀等材料發布,要求機關處室及局屬各單位開展自學和集中學習;二是安排監察員年度培訓計劃時,將全員學習《規程》納入培訓重要內容并列入考試計劃。三是在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和監察執法活動中向企業宣貫《規程》,推動煤炭企業積極開展“學規程、用規程、守規程”活動,努力營造廣大煤炭企業從業人員學用規程、遵守規程的濃厚氛圍。